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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侵害某协会“五常大米”商标权 被法院判赔共10万元

2026-04-29

日前,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某协会与海南某商业管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某协会系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及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两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其中“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五常大米”商标经过某协会及相关主体的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荣获诸多荣誉奖项并获取大量宣传报道,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3年12月,某协会在海南某商业管理公司经营的超市中购买了一袋大米,该大米包装上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字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某协会申请固化的电子证据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另,某协会分别于2023年10月和12月,对位于海口市另外两家超市购买同样包装的大米的购买过程申请固化电子证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亦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购买金额均为129元/袋。某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澄迈能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0000元,符某公司对澄迈能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海南某商业管理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对澄迈能某公司、符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字样,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某协会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澄迈能某公司作为被委托方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封装,虽其辩称包装袋由符某公司提供,且仅对大米进行灌装,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与符某某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其在灌装大米时也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澄迈能某公司理应知晓符某公司将大米对外销售使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澄迈能某公司与符某公司系共同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海南某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超,应对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时具有注意审查义务,主观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销售行为亦构成侵权。判决符某公司、澄迈能某公司向某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100000元,海南某商业管理公司对澄迈能某公司、符某公司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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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年5月28-30日
  • 地点:中国.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
  • 今天距"优质大米发展网【官方网站】第十六届RICE中国大米展【官网】优质大米展【官网】大米展【官网】"开幕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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