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秋,某大米协会的维权专员老李,像往常一样在兰州某地区大型商超巡查。当他走到粮油米面区域时,几袋包装精美的“五常大米”引起了他的注意,他拿起米袋仔细端详,大米包装袋上标有 “甄选五常大米”字样,该字样字体较大,较为醒目,包装袋反面上方标有“某某绿动”“甄选五常大米”字样,下方标有“品名:某某绿动甄选五常大米”“原粮产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生产商:某某米业有限公司”“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生产商:兰州某公司”文字。
这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老李当即拍照取证并通知协会,协会随后在该商超公证购买了案涉侵权大米。
对簿公堂:一场关乎“饭碗”的诉讼
某大米协会以兰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分装的大米包装上使用“五常大米”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兰州某公司、某商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兰州某公司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抗辩意见,其在大米包装袋上使用“甄选五常大米”是描述产地来源,属于正当使用,案涉侵权分装的大米来源于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大米产地位于五常。大米包装袋上印有“某某绿动”商标,字体大小与“甄选五常大米”统一标准,“五常大米”字样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未对公众造成混淆。
判决结果:守护“金子招牌”
法院认为,兰州某公司虽能证明其从某某米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大米来源于五常市,但不能证明其分装出售的大米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质及《“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兰州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大米具备“五常大米”的特定品质,其行为构成侵害某大米协会案涉证明商标的商标权。
法院判决兰州某公司赔偿某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万余元。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是“土特产”走向“金招牌”的桥梁,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地方特殊产业,就是保护农民的“钱袋子”。
“五常大米”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承载着特定地域的自然禀赋和人文传承,是五常市数十万稻农的“饭碗”所在。
分装企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更应恪守诚信底线,遵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永红国际展览(搜索"永红国际展览"公众号关注)注:转载请联系授权并保留出处和作者,不得删减内容。
